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
原 告 鄭美梅
被 告 許彩繡
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
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
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洪柏鑫
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許婉真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
原 告 鄭美梅
被 告 許彩繡
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
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
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洪柏鑫
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許婉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