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
原 告 余明宏
被 告 潘柏安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63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
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洪柏鑫
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許婉真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
原 告 余明宏
被 告 潘柏安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63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
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洪柏鑫
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許婉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