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忠義
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7
2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李忠義於民國112年7月11日14時許,駕
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
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鳥松0386號燈桿前時,本應
注意車輛行駛於道路時,應注意車前狀況,後車與前車之間
應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
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,追撞同向前方由告
訴人彭○○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致告訴
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左膝挫傷血腫併髕骨骨折、左膝擦挫傷
、左小腿皮膚缺損之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
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,且經告
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、本院調解筆
錄各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許博鈞
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莊琬婷
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忠義
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7
2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李忠義於民國112年7月11日14時許,駕
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
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鳥松0386號燈桿前時,本應
注意車輛行駛於道路時,應注意車前狀況,後車與前車之間
應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
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,追撞同向前方由告
訴人彭○○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致告訴
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左膝挫傷血腫併髕骨骨折、左膝擦挫傷
、左小腿皮膚缺損之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
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,且經告
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、本院調解筆
錄各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許博鈞
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莊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