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2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志益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738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案
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669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下
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陳志益為公車駕駛,於民
國112年10月12日16時3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紅3
3線公車上路,行經高雄市鳥松區本館路與皓東路口時,本
應注意待車上乘客均坐穩或抓牢扶手或欄杆後,始能起駛,
且當時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於乘客即告訴人蔡
繁仁尚未坐穩而在尋找位置時即起駛,嗣因遇紅燈而緊急剎
車,告訴人因而跌倒在地,並受有腰椎第二節壓迫性骨折。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陳志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蔡繁仁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麗燕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2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志益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738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案
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669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下
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陳志益為公車駕駛,於民
國112年10月12日16時3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紅3
3線公車上路,行經高雄市鳥松區本館路與皓東路口時,本
應注意待車上乘客均坐穩或抓牢扶手或欄杆後,始能起駛,
且當時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於乘客即告訴人蔡
繁仁尚未坐穩而在尋找位置時即起駛,嗣因遇紅燈而緊急剎
車,告訴人因而跌倒在地,並受有腰椎第二節壓迫性骨折。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陳志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蔡繁仁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麗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