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51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裙階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1725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
案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1889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
  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陳裙階於民國112年11月1
7日18時51分許,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
,沿高雄市阿蓮區港後里產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
該產業道路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,車
道路相同,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,
夜間有照明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,且視距良
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進
入該路口,適有告訴人林信翰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沿前開產業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,亦
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,而貿然前行,兩
車發生擦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右側髕骨骨折、右
側髕骨韌帶斷裂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
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過失
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  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
查,被告陳裙階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於113年7月8日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113年8月20日繫屬於本院,嗣被告於11
3年10月22日死亡,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,
揆諸前揭規定,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
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佳慧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