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7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7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宋瑞文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712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宋瑞文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8時10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大
順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大順一路91號前時,本應注
意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,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
時,應顯示方向燈,讓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,而依
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
物,且視距良好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
此,貿然自慢車道變換至快車道,適同向後方有告訴人凌麗
媛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快車道直行駛至
該處,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見狀緊急煞車而摔倒,機車並
與被告自小客車左後車尾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
、雙膝部多處擦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
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撤回告
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、高雄市左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
(尚未核定)各1份在卷可參,依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7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宋瑞文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712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宋瑞文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8時10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大
順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大順一路91號前時,本應注
意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,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
時,應顯示方向燈,讓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,而依
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
物,且視距良好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
此,貿然自慢車道變換至快車道,適同向後方有告訴人凌麗
媛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快車道直行駛至
該處,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見狀緊急煞車而摔倒,機車並
與被告自小客車左後車尾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
、雙膝部多處擦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
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撤回告
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、高雄市左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
(尚未核定)各1份在卷可參,依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