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97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彭素吟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09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彭素吟因心神喪失,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被告心神喪失者,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,刑事訴訟法
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彭素吟於民國112年7月20日發生本件車禍事故,
受有多處損傷、嚴重頭部外傷、多處顱內出血、蜘蛛膜下腔
出血、肝臟撕裂傷、右側肋骨骨折、右側尺骨及橈骨骨折,
而全身癱瘓、無法言語及溝通之重傷害,被告就診之長庚醫
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於114年2月3日函覆本院關於
被告於上開事故後即呈現昏迷、呼叫無反應,四肢無法活動
,接受居家醫療照護已超過1年,最近一次於114年1月20日
該醫院醫護人員對被告進行居家照顧,於診察期間被告仍呈
現意識不清,對呼叫無反應,雙腳有時可自行移動等情形。
堪認被告現確已因心神喪失,無法理解訴訟意義正常為自己
答辯,亦無法到庭接受審判,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被告於心
神回復以前停止審判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9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