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0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09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GREGORIO KENNETH FERNANDEZ(中文姓名:肯尼) 男 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2063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
案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2372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
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GREGORIO KENNETH FERNA
NDEZ(即肯尼,所涉肇事逃逸罪嫌部分,另為不起訴處分)
明知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不得駕車,仍於民國113年4月7日21
時16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PUNTAW
I KRISTINE JOY,沿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人行道由西往東方向
行駛,行經該路段352號前,本應注意機車不得在人行道行駛,且
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、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,道路
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
而貿然行駛在人行道,並撞擊該處路旁之行人即告訴人黃穩祥,
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小腿擦挫傷,1×1公分大等傷害。因認
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GREGORIO KENNETH FERNANDEZ因過失傷害案
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
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黃穩祥和解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
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
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
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賴佳慧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09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GREGORIO KENNETH FERNANDEZ(中文姓名:肯尼) 男 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2063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
案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2372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
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GREGORIO KENNETH FERNA
NDEZ(即肯尼,所涉肇事逃逸罪嫌部分,另為不起訴處分)
明知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不得駕車,仍於民國113年4月7日21
時16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PUNTAW
I KRISTINE JOY,沿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人行道由西往東方向
行駛,行經該路段352號前,本應注意機車不得在人行道行駛,且
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、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,道路
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
而貿然行駛在人行道,並撞擊該處路旁之行人即告訴人黃穩祥,
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小腿擦挫傷,1×1公分大等傷害。因認
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GREGORIO KENNETH FERNANDEZ因過失傷害案
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
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黃穩祥和解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
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
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
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賴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