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1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19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閏堂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0917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交簡字第1942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林閏堂於民國112年11月2
日10時13分許,駕駛車號000-0000號自小客車,沿高雄市橋
頭區成功北路北向南快車道行駛至該路段與鐵道北路之交岔
路口,欲右轉鐵道北路時,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
線、號誌之指示行駛,而依當時客觀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情
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於直行箭頭綠燈時右轉,適告訴
人孫志文騎乘車號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機
車道直行駛至,兩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左側第3、4肋
骨骨折合併血胸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
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
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正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19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閏堂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0917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交簡字第1942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林閏堂於民國112年11月2
日10時13分許,駕駛車號000-0000號自小客車,沿高雄市橋
頭區成功北路北向南快車道行駛至該路段與鐵道北路之交岔
路口,欲右轉鐵道北路時,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
線、號誌之指示行駛,而依當時客觀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情
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於直行箭頭綠燈時右轉,適告訴
人孫志文騎乘車號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機
車道直行駛至,兩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左側第3、4肋
骨骨折合併血胸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
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
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