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5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53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輝慶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8389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交簡字第2422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謝輝慶於民國113年1月30
日19時2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
雄市楠梓區軍校路880巷31弄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該弄
與加昌路口欲左轉,本應注意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
人穿越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
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且依當時天侯晴、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
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
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左轉,並撞擊正徒步在加
昌路行人穿越道由北往南方向穿越之告訴人即行人邱玉春,
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損傷併後頂枕部挫傷、瘀傷、荐尾椎挫傷
、腰椎退化性關節炎併脊柱側彎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
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行近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
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、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行近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駕車
過失致人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
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
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
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正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53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輝慶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8389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交簡字第2422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謝輝慶於民國113年1月30
日19時2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
雄市楠梓區軍校路880巷31弄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該弄
與加昌路口欲左轉,本應注意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
人穿越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
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且依當時天侯晴、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
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
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左轉,並撞擊正徒步在加
昌路行人穿越道由北往南方向穿越之告訴人即行人邱玉春,
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損傷併後頂枕部挫傷、瘀傷、荐尾椎挫傷
、腰椎退化性關節炎併脊柱側彎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
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行近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
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、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行近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駕車
過失致人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
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
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
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