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5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58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周建志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317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周建志(所涉肇事逃逸罪嫌部分,另為不
起訴處分)於民國113年6月2日21時4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
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岡山區公園東路由東向西方向行
駛,行經該路段138號前欲迴車時,本應注意在劃設分向限制
線之道路不得迴轉,而依當時天候雨、夜間有照明、柏油路面
、濕潤、隆起或凹陷不平、道路工程中、視距有遮蔽物,然依
其智識、能力並非不能注意,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於該處
迴車,適有告訴人黃桂蘭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
車,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該處,見狀緊急煞車而自摔倒地,並
受有胸部鈍挫傷、右膝鈍挫傷、左足鈍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周建志因過失傷害案件,
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據告訴人黃桂
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具狀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
1份在卷可參,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,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
,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潘維欣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58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周建志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317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周建志(所涉肇事逃逸罪嫌部分,另為不
起訴處分)於民國113年6月2日21時4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
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岡山區公園東路由東向西方向行
駛,行經該路段138號前欲迴車時,本應注意在劃設分向限制
線之道路不得迴轉,而依當時天候雨、夜間有照明、柏油路面
、濕潤、隆起或凹陷不平、道路工程中、視距有遮蔽物,然依
其智識、能力並非不能注意,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於該處
迴車,適有告訴人黃桂蘭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
車,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該處,見狀緊急煞車而自摔倒地,並
受有胸部鈍挫傷、右膝鈍挫傷、左足鈍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周建志因過失傷害案件,
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據告訴人黃桂
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具狀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
1份在卷可參,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,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
,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