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重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8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8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价德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
113年度偵字第10090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交簡字第1867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黃价德於民國112年9月29
日7時20分許,駕駛車號000-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路段000號前,欲左轉藍昌路時,本應注意轉彎
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客觀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情事
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,適有告訴人黃文福騎乘車號
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告訴人廖麗文沿大學南路東向
西直行駛至,兩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黃文福受有外傷性頸
椎第二節至第三節與頸椎第七節至胸椎第一節狹窄神經減壓
術後、頸脊髓損傷併中央脊髓症候群等傷害,仍因不完全脊
髓損傷致四肢無力及感覺異常,已達其他於身體或健康,有
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重傷結果;告訴人廖麗文則受有左
遠端脛骨開放性骨折、左外踝骨骨折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、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
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、第284條
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
乃論。茲因告訴人2人均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
請狀2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正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8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价德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
113年度偵字第10090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交簡字第1867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黃价德於民國112年9月29
日7時20分許,駕駛車號000-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路段000號前,欲左轉藍昌路時,本應注意轉彎
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客觀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情事
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,適有告訴人黃文福騎乘車號
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告訴人廖麗文沿大學南路東向
西直行駛至,兩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黃文福受有外傷性頸
椎第二節至第三節與頸椎第七節至胸椎第一節狹窄神經減壓
術後、頸脊髓損傷併中央脊髓症候群等傷害,仍因不完全脊
髓損傷致四肢無力及感覺異常,已達其他於身體或健康,有
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重傷結果;告訴人廖麗文則受有左
遠端脛骨開放性骨折、左外踝骨骨折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、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
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、第284條
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
乃論。茲因告訴人2人均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
請狀2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