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8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87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宇正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
492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宇正明知駕駛執照遭註銷不得駕車,
仍於民國112年5月4日16時53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
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橋頭區典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頂
鹽265號路燈前欲向右變換車道時,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,應讓
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,且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讓後車知
悉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
道路無障礙物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貿
然向右變換車道,適有告訴人羅國正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
普通重型機車,沿典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此,二車發生碰
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左側中指0.5公分開放性傷口
、腹壁擦傷及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
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
照經註銷過失致人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上
開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
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
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
  刑事第五庭  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