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9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91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新洪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21416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
案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2651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
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李新洪於民國113年8月31
日8時1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路段00號前停等路旁,起步向左迴轉
時,本應注意迴車前,應看清無來往車輛,始得迴轉,而依
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
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仍疏未注意及
此而貿然向左迴轉,適有告訴人王貴賢騎乘車牌號碼000-00
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,雙方因而發生
碰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胸部挫傷、右側肩膀挫傷
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李新洪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王貴賢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高雄市美濃區調
解委員會調解書、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
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佳慧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91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新洪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21416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
案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2651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
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李新洪於民國113年8月31
日8時1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路段00號前停等路旁,起步向左迴轉
時,本應注意迴車前,應看清無來往車輛,始得迴轉,而依
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
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仍疏未注意及
此而貿然向左迴轉,適有告訴人王貴賢騎乘車牌號碼000-00
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,雙方因而發生
碰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胸部挫傷、右側肩膀挫傷
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李新洪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王貴賢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高雄市美濃區調
解委員會調解書、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
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