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1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1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清德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
31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清德於民國112年6月17日7時42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梓官區
自由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,至自由路與平等交岔路口時,欲
左轉平等路往南行駛,其本應注意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
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,無標誌、標線或號誌者,
左轉彎時,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
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
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左轉並
逆向駛入來車道,適有告訴人黃蘘䅍(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經
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)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
車沿梓官區平等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,見狀閃煞不及,而與
被告騎乘之機車發生擦撞,雙方人車倒地,致告訴人受有頭
部外傷併腦震盪及右眉撕裂傷、背部及臀部化學性灼傷、右
胸壁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
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
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撤回告
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、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,依
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雅如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1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清德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
31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清德於民國112年6月17日7時42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梓官區
自由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,至自由路與平等交岔路口時,欲
左轉平等路往南行駛,其本應注意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
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,無標誌、標線或號誌者,
左轉彎時,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
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
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左轉並
逆向駛入來車道,適有告訴人黃蘘䅍(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經
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)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
車沿梓官區平等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,見狀閃煞不及,而與
被告騎乘之機車發生擦撞,雙方人車倒地,致告訴人受有頭
部外傷併腦震盪及右眉撕裂傷、背部及臀部化學性灼傷、右
胸壁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
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
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撤回告
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、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,依
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