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1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1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岑學為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
585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岑學爲於民國112年3月30日7時33分許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仁武區鳳仁
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至該路段近水管路時,本應注意行駛時,
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
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
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
意於此而貿然偏右行駛,適告訴人王冠智騎乘車牌號碼000-00
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同向後方駛至該處,雙方因而發
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顏面、右膝各一公分撕裂傷、四肢軀
幹多處擦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
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上開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
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
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
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宜軒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1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岑學為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
585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岑學爲於民國112年3月30日7時33分許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仁武區鳳仁
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至該路段近水管路時,本應注意行駛時,
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
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
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
意於此而貿然偏右行駛,適告訴人王冠智騎乘車牌號碼000-00
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同向後方駛至該處,雙方因而發
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顏面、右膝各一公分撕裂傷、四肢軀
幹多處擦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
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上開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
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
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
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