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6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67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賴松皮
選任辯護人 吳勁昌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陳君瑜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6
2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即告訴人賴松皮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10
時44分許,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,自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與
太華街口起駛,本應注意慢車起駛前,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
通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
陷、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
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起駛;適有被告即告訴人陳君瑜騎乘車
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自由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
至此,亦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並
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前行,導致二車發生
碰撞,均人車倒地,致被告賴松皮因而受有右小腿擦挫傷、
疑似蜂窩性組織炎等傷害;被告陳君瑜因而受有左膝挫傷、
右肘扭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
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2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
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
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2人業已達成調解,
且皆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聲請狀在
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
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,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毓珊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67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賴松皮
選任辯護人 吳勁昌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陳君瑜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6
2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即告訴人賴松皮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10
時44分許,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,自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與
太華街口起駛,本應注意慢車起駛前,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
通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
陷、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
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起駛;適有被告即告訴人陳君瑜騎乘車
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自由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
至此,亦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並
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前行,導致二車發生
碰撞,均人車倒地,致被告賴松皮因而受有右小腿擦挫傷、
疑似蜂窩性組織炎等傷害;被告陳君瑜因而受有左膝挫傷、
右肘扭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
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2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
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
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2人業已達成調解,
且皆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聲請狀在
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
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,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