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7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71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惟霓
徐郡鴻
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52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惟霓於民國112年8月28日9時10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
高楠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慢車道,行經該路段1200號前時
,本應注意機車附載物品,貨物必須穩妥,物品應捆紮牢固
,堆放平穩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
燥、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,應無不能注意
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將物品捆紮牢固而貿然行駛於道路,致
車輛於行駛途中因物品掉落減速;適有被告徐郡鴻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同向自後方行駛至
該路口,亦疏未注意車輛行駛於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
道,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,且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
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貿然以時速70公里/
小時之速度駛來;導致雙方遂發生碰撞,均人車倒地,致被
告蔡惟霓因而受有左側膝部挫擦傷之傷害;被告徐郡鴻因而
受有右手第三第四掌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均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蔡惟霓、徐郡鴻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
訴,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兼被告
蔡惟霓、徐郡鴻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
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喜苓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71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惟霓
徐郡鴻
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52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惟霓於民國112年8月28日9時10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
高楠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慢車道,行經該路段1200號前時
,本應注意機車附載物品,貨物必須穩妥,物品應捆紮牢固
,堆放平穩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
燥、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,應無不能注意
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將物品捆紮牢固而貿然行駛於道路,致
車輛於行駛途中因物品掉落減速;適有被告徐郡鴻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同向自後方行駛至
該路口,亦疏未注意車輛行駛於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
道,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,且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
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貿然以時速70公里/
小時之速度駛來;導致雙方遂發生碰撞,均人車倒地,致被
告蔡惟霓因而受有左側膝部挫擦傷之傷害;被告徐郡鴻因而
受有右手第三第四掌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均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蔡惟霓、徐郡鴻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
訴,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兼被告
蔡惟霓、徐郡鴻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
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喜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