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清飄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5
16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清飄於民國112年9月13日16時10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惠
豐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該街與德民路口時左轉時,本
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且依當時天
侯晴、無照明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,且視距良
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左轉
,適告訴人陳正男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
自德民路都會公園入口起駛並左轉至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,
致告訴人受有左肩胛骨翼骨折、左側第一、第二肋骨骨折等
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
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撤回告
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、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,依
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清飄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5
16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清飄於民國112年9月13日16時10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惠
豐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該街與德民路口時左轉時,本
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且依當時天
侯晴、無照明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,且視距良
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左轉
,適告訴人陳正男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
自德民路都會公園入口起駛並左轉至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,
致告訴人受有左肩胛骨翼骨折、左側第一、第二肋骨骨折等
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
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撤回告
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、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,依
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