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2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2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坤鎔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9
70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坤鎔於民國112年9月18日13時38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貨車,沿高雄市茄萣區
大發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於行經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
時,因看到左前方的路邊停車格空位,欲向左迴轉,本應注
意車輛迴車前,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,看清無來往
車輛,並注意行人通過,始得迴轉,且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
自然光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,且視距良好,
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迴轉,
適告訴人郭心怡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
該路段同向自後方駛至,兩車因而發生擦撞,致告訴人人車
倒地後向左前方滑行,再撞及顏嘉偉停放在路旁車牌號碼00
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造成告訴人受有右上肢及右下肢擦挫
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
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
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昱良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2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坤鎔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9
70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坤鎔於民國112年9月18日13時38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貨車,沿高雄市茄萣區
大發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於行經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
時,因看到左前方的路邊停車格空位,欲向左迴轉,本應注
意車輛迴車前,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,看清無來往
車輛,並注意行人通過,始得迴轉,且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
自然光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,且視距良好,
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迴轉,
適告訴人郭心怡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
該路段同向自後方駛至,兩車因而發生擦撞,致告訴人人車
倒地後向左前方滑行,再撞及顏嘉偉停放在路旁車牌號碼00
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造成告訴人受有右上肢及右下肢擦挫
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
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
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昱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