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6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6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秀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偵字第7157號),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(原案號:113
年度交簡字第1220號),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張秀珠於民國112 年10月
1 日12時58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
高雄市楠梓區常德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常德路編號五
常219號路燈旁之路邊停車格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
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,柏
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
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向右偏行,因而撞及譚少
程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內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再
推撞前方告訴人朱美華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-0
000號自用小客車,造成站立在兩停車格前後縫隙之間的告
訴人受有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、右側髕骨閉鎖性骨折、左
側髕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
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
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朱美華具狀撤回告訴
,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,依上述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
辯論逕就被告諭知不受理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昱良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6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秀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偵字第7157號),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(原案號:113
年度交簡字第1220號),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張秀珠於民國112 年10月
1 日12時58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
高雄市楠梓區常德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常德路編號五
常219號路燈旁之路邊停車格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
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,柏
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
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向右偏行,因而撞及譚少
程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內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再
推撞前方告訴人朱美華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-0
000號自用小客車,造成站立在兩停車格前後縫隙之間的告
訴人受有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、右側髕骨閉鎖性骨折、左
側髕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
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
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朱美華具狀撤回告訴
,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,依上述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
辯論逕就被告諭知不受理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昱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