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9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99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新樟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23472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
案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318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
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蔡新樟於民國112年6月1
日17時3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
雄市橋頭區橋新六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橋新
八路交岔路口欲進行左轉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
而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而貿然
進行右轉,適有告訴人陳妘艾沿同路段對向騎乘車牌號碼00
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,因見狀急煞而自摔車倒
地,並滑行碰撞到被告駕駛之前開車輛,告訴人因而受有腦
震盪、頭部鈍傷及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蔡新樟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陳妘艾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
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佳慧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99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新樟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23472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
案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318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
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蔡新樟於民國112年6月1
日17時3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
雄市橋頭區橋新六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橋新
八路交岔路口欲進行左轉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
而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而貿然
進行右轉,適有告訴人陳妘艾沿同路段對向騎乘車牌號碼00
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,因見狀急煞而自摔車倒
地,並滑行碰撞到被告駕駛之前開車輛,告訴人因而受有腦
震盪、頭部鈍傷及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蔡新樟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陳妘艾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
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