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1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正學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20815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
案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825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
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楊正學(所涉肇事逃逸部
分,另為不起訴處分)於民國112年8月12日21時許,駕駛車
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用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-0000
號車斗,沿高雄市燕巢區深水路由東往西行駛,行駛至該路
即台22線12公里處時,本應注意所載貨物滲漏、飛散、脫落
,而依當時之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於此
而貿然使所載運砂石灑落在地,適告訴人王昱淳所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,沿深水路由東往西行駛並輾過灑落之砂石
而滑倒在地,並受有左肘部挫傷、伴有左肘部髒污污染口、
合併部分皮膚缺損、尺骨近端部分皮質骨折及左膝撕裂傷等
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楊正學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王昱淳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
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賴佳慧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1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正學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20815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
案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825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
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楊正學(所涉肇事逃逸部
分,另為不起訴處分)於民國112年8月12日21時許,駕駛車
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用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-0000
號車斗,沿高雄市燕巢區深水路由東往西行駛,行駛至該路
即台22線12公里處時,本應注意所載貨物滲漏、飛散、脫落
,而依當時之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於此
而貿然使所載運砂石灑落在地,適告訴人王昱淳所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,沿深水路由東往西行駛並輾過灑落之砂石
而滑倒在地,並受有左肘部挫傷、伴有左肘部髒污污染口、
合併部分皮膚缺損、尺骨近端部分皮質骨折及左膝撕裂傷等
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楊正學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王昱淳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
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賴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