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1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19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呂凱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3988號),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交簡字第809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呂凱筠於民國112年7月11
日8時32分許,駕駛車號000-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楠梓
區萬昌街西往東向行駛,至該路段1號前時,本應注意後車
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,而依當時客觀情形
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,適告
訴人康黃金葉騎乘車號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
、行向在其前方行駛,因見號誌轉換為紅燈而減速,被告所
駕自小客車追撞告訴人之機車,致告訴人受有腰椎挫傷之傷
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
第30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
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,該罪依同法第287條
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經告訴
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
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周素秋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19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呂凱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3988號),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交簡字第809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呂凱筠於民國112年7月11
日8時32分許,駕駛車號000-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楠梓
區萬昌街西往東向行駛,至該路段1號前時,本應注意後車
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,而依當時客觀情形
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,適告
訴人康黃金葉騎乘車號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
、行向在其前方行駛,因見號誌轉換為紅燈而減速,被告所
駕自小客車追撞告訴人之機車,致告訴人受有腰椎挫傷之傷
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
第30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
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,該罪依同法第287條
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經告訴
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
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周素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