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2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2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秀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3718號),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交簡字第1637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吳秀惠於民國112年6月4日
8時10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
鳥松區本館路102巷東往西向行駛,至該路段與本館路交岔路口時,
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,而依當時
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及障礙物、視
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違反號誌管制,貿然進入該
路口,適告訴人黃健榮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
本館路北往南向行駛而至,見狀煞車閃避而遭後方由李芳君(所涉過
失傷害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)騎乘之車牌號碼000-00
0號普通重型機車撞擊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右小腿壓
砸傷併脛腓骨開放性骨折及韌帶及皮膚撕裂傷等傷害。因認
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
第30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
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,該罪依同法第287條
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經告訴
人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
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周素秋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2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秀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3718號),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交簡字第1637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吳秀惠於民國112年6月4日
8時10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
鳥松區本館路102巷東往西向行駛,至該路段與本館路交岔路口時,
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,而依當時
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及障礙物、視
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違反號誌管制,貿然進入該
路口,適告訴人黃健榮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
本館路北往南向行駛而至,見狀煞車閃避而遭後方由李芳君(所涉過
失傷害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)騎乘之車牌號碼000-00
0號普通重型機車撞擊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右小腿壓
砸傷併脛腓骨開放性骨折及韌帶及皮膚撕裂傷等傷害。因認
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
第30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
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,該罪依同法第287條
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經告訴
人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
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周素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