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7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75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宜靜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7
59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宜靜於民國112年8月25日10時40分許
,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高雄市○○
區○○○路00號寶雅仁武八德店前起駛,欲沿八德中路往南方
向行駛,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,注意前後左右有無
障礙或車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,而依
當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
物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
此,未讓行進中車輛先通行,即貿然起駛,橫越北向車道,
適告訴人李素真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輕型機車,沿
八德中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駛至該處,兩車因而發生碰撞,
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胸壁腹部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
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
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業於113年9月23日死亡,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
1紙在卷可稽,依照前面的說明,本院不經言詞辯論,直接
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75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宜靜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7
59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宜靜於民國112年8月25日10時40分許
,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高雄市○○
區○○○路00號寶雅仁武八德店前起駛,欲沿八德中路往南方
向行駛,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,注意前後左右有無
障礙或車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,而依
當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
物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
此,未讓行進中車輛先通行,即貿然起駛,橫越北向車道,
適告訴人李素真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輕型機車,沿
八德中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駛至該處,兩車因而發生碰撞,
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胸壁腹部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
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
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業於113年9月23日死亡,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
1紙在卷可稽,依照前面的說明,本院不經言詞辯論,直接
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