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9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98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榮昭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547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9時29分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除有特別規定外,非有重大理由,不得變更或延展
之,經變更或延展者,應通知訴訟關係人,刑事訴訟法第64
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98號案件,原定於民國113年10
月13日上午9時29分宣判,但因該日為國定假日,經本院審
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,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,茲為免
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,本院認有必
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,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
文所示,並通知訴訟關係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98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榮昭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547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9時29分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除有特別規定外,非有重大理由,不得變更或延展
之,經變更或延展者,應通知訴訟關係人,刑事訴訟法第64
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98號案件,原定於民國113年10
月13日上午9時29分宣判,但因該日為國定假日,經本院審
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,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,茲為免
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,本院認有必
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,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
文所示,並通知訴訟關係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