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1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15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三福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9388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案
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1434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
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蔡三福於民國112年12月3
日10時21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
雄市岡山區河華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與前峰路、
巨輪路口,本應注意行經號誌故障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且
依當時天侯晴、有照明未開啟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
障礙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
於此即貿然前行,適告訴人林利真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
重型機車,沿前峰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
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顏面部撕裂傷、擦傷、右側肺部
挫傷併第一至十二肋骨骨折及血胸、腹部鈍挫傷併肝臟損傷
、右肱骨幹骨折、右側內踝骨骨折、右腓骨骨折、右足第二
趾骨骨折、骨盆雙側恥骨骨折、右手撕裂傷、四肢多處擦傷
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蔡三福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林利真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
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賴佳慧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15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三福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9388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案
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1434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
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蔡三福於民國112年12月3
日10時21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
雄市岡山區河華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與前峰路、
巨輪路口,本應注意行經號誌故障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且
依當時天侯晴、有照明未開啟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
障礙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
於此即貿然前行,適告訴人林利真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
重型機車,沿前峰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
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顏面部撕裂傷、擦傷、右側肺部
挫傷併第一至十二肋骨骨折及血胸、腹部鈍挫傷併肝臟損傷
、右肱骨幹骨折、右側內踝骨骨折、右腓骨骨折、右足第二
趾骨骨折、骨盆雙側恥骨骨折、右手撕裂傷、四肢多處擦傷
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蔡三福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林利真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
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賴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