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1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金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5664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案
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1317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
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黃金鳳於民國112年6月26
日7時58分許,駕駛車號0000-00號自小客車,沿高雄市仁武
區仁雄路東向西外側車道行駛至該路段與澄仁路之交岔路口
,欲向左迴轉至對向車道時,本應注意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
段,不得迴車,而依當時客觀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情事,竟
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車,適林金龍駕駛車
號000-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告訴人吳語茵沿仁雄路東向西內
側車道直行駛至,兩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頸部、左肩
挫傷合併肌肉損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黃金鳳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吳語茵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賴佳慧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1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金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5664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案
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1317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
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黃金鳳於民國112年6月26
日7時58分許,駕駛車號0000-00號自小客車,沿高雄市仁武
區仁雄路東向西外側車道行駛至該路段與澄仁路之交岔路口
,欲向左迴轉至對向車道時,本應注意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
段,不得迴車,而依當時客觀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情事,竟
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車,適林金龍駕駛車
號000-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告訴人吳語茵沿仁雄路東向西內
側車道直行駛至,兩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頸部、左肩
挫傷合併肌肉損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黃金鳳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吳語茵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賴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