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國忠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撤緩偵
字第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王國忠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0 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賴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