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3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3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于鈞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300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洪于鈞於民國112年12月78時53分許,
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○○區○
○○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街000號前時,暫停並準備起駛左轉穿越
道路至文學三街167號,本應注意車輛起駛時左轉彎應讓直
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,連鎖磚路面乾燥
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
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進行左轉,適同向後方有告訴
人詹雅玲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
,見狀緊急煞車而自摔倒地,並受有右側眉毛撕裂傷3.5公
分、雙膝擦挫傷、左腳踝擦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
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
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,告訴人並
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、本院和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,
依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3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于鈞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300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洪于鈞於民國112年12月78時53分許,
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○○區○
○○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街000號前時,暫停並準備起駛左轉穿越
道路至文學三街167號,本應注意車輛起駛時左轉彎應讓直
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,連鎖磚路面乾燥
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
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進行左轉,適同向後方有告訴
人詹雅玲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
,見狀緊急煞車而自摔倒地,並受有右側眉毛撕裂傷3.5公
分、雙膝擦挫傷、左腳踝擦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
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
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,告訴人並
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、本院和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,
依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