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3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3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袁于琋
選任辯護人 黃翔彥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8
60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袁于琋於民國112年12月5日8時48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,沿高雄市燕巢區深
興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深興路98巷交岔路口
時,本應注意超車時應保持兩車並行之間隔,而依當時天候
晴,日間自然光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,且視
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保持適當之
行車並行間隔,即貿然自左側超越同向前方由告訴人簡素枝
所騎乘並搭載告訴人杜榮傑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
機車,兩車發生擦撞,致告訴人簡素枝、杜榮傑人車倒地,
告訴人簡素枝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及眩暈、左側顏
面骨骨折、左下肢深撕裂傷、四肢多處擦挫傷、左肩挫傷合
併棘上肌肌腱撕裂及肩關節損傷、左眼鈍挫傷等傷害;告訴
人杜榮傑亦受有右側第七肋骨閉鎖性骨折、肢體多處擦挫傷
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
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袁于琋因過失傷害案件,
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據被告與告訴
人簡素枝、杜榮傑調解成立,告訴人2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
終結前,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錄1份、刑事撤回告訴狀2
份在卷可參,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,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,
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潘維欣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3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袁于琋
選任辯護人 黃翔彥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8
60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袁于琋於民國112年12月5日8時48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,沿高雄市燕巢區深
興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深興路98巷交岔路口
時,本應注意超車時應保持兩車並行之間隔,而依當時天候
晴,日間自然光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,且視
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保持適當之
行車並行間隔,即貿然自左側超越同向前方由告訴人簡素枝
所騎乘並搭載告訴人杜榮傑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
機車,兩車發生擦撞,致告訴人簡素枝、杜榮傑人車倒地,
告訴人簡素枝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及眩暈、左側顏
面骨骨折、左下肢深撕裂傷、四肢多處擦挫傷、左肩挫傷合
併棘上肌肌腱撕裂及肩關節損傷、左眼鈍挫傷等傷害;告訴
人杜榮傑亦受有右側第七肋骨閉鎖性骨折、肢體多處擦挫傷
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
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袁于琋因過失傷害案件,
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據被告與告訴
人簡素枝、杜榮傑調解成立,告訴人2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
終結前,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錄1份、刑事撤回告訴狀2
份在卷可參,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,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,
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