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4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48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桐吾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25969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交簡字第644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葉桐吾於民國112年4月12日
11時1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雄市
鳥松區本館路西向東行駛,行駛至該路與龍華南路路口欲左轉時,
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之指示行駛,而依當時之情形,並
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未遵守禁止左轉
之標誌,違規左轉,適有告訴人蔡承軒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
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本館路東向西直行駛至,雙方發生碰撞,致
告訴人人車倒地,因而受有右側髖臼後壁骨折之傷害。因認
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
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
調解,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
、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筠雅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正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48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桐吾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25969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交簡字第644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葉桐吾於民國112年4月12日
11時1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雄市
鳥松區本館路西向東行駛,行駛至該路與龍華南路路口欲左轉時,
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之指示行駛,而依當時之情形,並
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未遵守禁止左轉
之標誌,違規左轉,適有告訴人蔡承軒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
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本館路東向西直行駛至,雙方發生碰撞,致
告訴人人車倒地,因而受有右側髖臼後壁骨折之傷害。因認
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
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
調解,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
、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筠雅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