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5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5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偉昇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038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王偉昇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22時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宏毅
三路7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該巷與宏毅三路口時,本
應注意汽車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,應依標誌行駛,且「
停」字表示車輛行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前行直接進入上開交岔
路口,適告訴人洪振誠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
車,沿宏毅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,
致告訴人受有扭傷及流血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
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
須告訴乃論。因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
參,依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
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5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偉昇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038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王偉昇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22時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宏毅
三路7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該巷與宏毅三路口時,本
應注意汽車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,應依標誌行駛,且「
停」字表示車輛行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前行直接進入上開交岔
路口,適告訴人洪振誠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
車,沿宏毅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,
致告訴人受有扭傷及流血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
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
須告訴乃論。因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
參,依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
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