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6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6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蓓琪
侯俊民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028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均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蓓琪於民國113年2月14日10時31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
榮富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榮富街與大中一路交岔路口
時,欲右轉大中一路,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,且遇
設有「停」標字時,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,而依當
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
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
即貿然進行右轉,適被告侯俊民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,沿大中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,理應
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,且遇設有「慢」標字時,應減速慢行
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而依客觀情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
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,致兩車發生擦撞,雙方均人車
倒地,被告兼告訴人侯俊民因而受有臉部撕裂傷4公分、雙
下肢多處擦挫傷、腰部挫傷∕脊椎狹窄症、右臀部挫傷之傷
害;被告兼告訴人陳蓓琪亦受有右側胸部鈍挫傷、右手肘及
右踝擦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陳蓓琪、侯俊民均因過失
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284條
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,
茲據被告兼告訴人陳蓓琪、侯俊民調解成立,被告兼告訴人
2人均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
錄1份、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參,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
,本件自均應諭知不受理,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潘維欣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6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蓓琪
侯俊民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028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均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蓓琪於民國113年2月14日10時31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
榮富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榮富街與大中一路交岔路口
時,欲右轉大中一路,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,且遇
設有「停」標字時,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,而依當
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
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
即貿然進行右轉,適被告侯俊民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,沿大中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,理應
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,且遇設有「慢」標字時,應減速慢行
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而依客觀情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
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,致兩車發生擦撞,雙方均人車
倒地,被告兼告訴人侯俊民因而受有臉部撕裂傷4公分、雙
下肢多處擦挫傷、腰部挫傷∕脊椎狹窄症、右臀部挫傷之傷
害;被告兼告訴人陳蓓琪亦受有右側胸部鈍挫傷、右手肘及
右踝擦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陳蓓琪、侯俊民均因過失
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284條
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,
茲據被告兼告訴人陳蓓琪、侯俊民調解成立,被告兼告訴人
2人均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
錄1份、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參,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
,本件自均應諭知不受理,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