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審交訴字第5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交訴字第57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金玉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院偵
字第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劉金玉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9  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
法 官 黃志皓
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