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5號
原 告 潘柏霖

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王昱傑
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68號),經原
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王昱傑被訴過失傷害一案,經原告潘柏霖提起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原告復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
終結前,撤回其告訴,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惟原告
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爰依刑事訴
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
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  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黄筠雅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