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4號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2號
原告兼被告 林金國
葉淯清


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法扶律師
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(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52號),經原
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兼被告林金國、葉淯清被訴過失傷害一案,經雙方
分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雙方復於刑事訴
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撤回其告訴,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
判決,惟雙方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
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 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