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江瑋恩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軍偵字第149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
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江瑋恩明知未領有合格駕
駛執照不得駕車,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7時50分許,無照騎
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旗山區樂和
街 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內車道,行經樂和街48號前時,本應
注意車輛於道路上行駛時,行車速度,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
之規定,而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
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
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超速行駛,適有同向有告訴人劉
玉燕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外車道行駛至
該處,欲迴轉至對向,亦疏未注意在劃設分向限制線路段,
迴車(左轉)應注意來往車輛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
人車倒地,並受有左側手部腕部挫傷合併左側遠端尺骨開放
性骨折、頭部損傷、左側胸部挫傷、左側手部12公分開放性
傷口、左側膝部小腿擦挫傷、左側髖部挫傷合併左側恥骨骨
折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
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
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
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,依同法第2
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
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昱良
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江瑋恩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軍偵字第149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
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江瑋恩明知未領有合格駕
駛執照不得駕車,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7時50分許,無照騎
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旗山區樂和
街 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內車道,行經樂和街48號前時,本應
注意車輛於道路上行駛時,行車速度,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
之規定,而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
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
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超速行駛,適有同向有告訴人劉
玉燕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外車道行駛至
該處,欲迴轉至對向,亦疏未注意在劃設分向限制線路段,
迴車(左轉)應注意來往車輛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
人車倒地,並受有左側手部腕部挫傷合併左側遠端尺骨開放
性骨折、頭部損傷、左側胸部挫傷、左側手部12公分開放性
傷口、左側膝部小腿擦挫傷、左側髖部挫傷合併左側恥骨骨
折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
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
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
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,依同法第2
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
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昱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