恐嚇等113年度審易字第101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易字第101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蘇泰作
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17
1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蘇泰作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起訴意旨略以:被告蘇泰作於民國113年2月1日19時6分許,
騎乘腳踏自行車沿高雄市路竹區中正路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
駛,行至中正路、中山路與中華路之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慢車
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或轉彎,應依標誌、標線或號誌之
規定行駛,遇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,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
路口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
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
闖越紅燈進入路口,適告訴人蘇聖玫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
重型機車,沿中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見狀閃煞不及
,兩車遂發生擦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肩膀挫傷之傷害。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起訴認其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,惟該罪依同法第287
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,且告
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暨刑事陳述狀在
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就被訴過失傷害
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宜軒
113年度審易字第101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蘇泰作
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17
1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蘇泰作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起訴意旨略以:被告蘇泰作於民國113年2月1日19時6分許,
騎乘腳踏自行車沿高雄市路竹區中正路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
駛,行至中正路、中山路與中華路之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慢車
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或轉彎,應依標誌、標線或號誌之
規定行駛,遇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,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
路口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
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
闖越紅燈進入路口,適告訴人蘇聖玫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
重型機車,沿中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見狀閃煞不及
,兩車遂發生擦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肩膀挫傷之傷害。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起訴認其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,惟該罪依同法第287
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,且告
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暨刑事陳述狀在
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就被訴過失傷害
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