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易字第10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易字第101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蕭振宏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8553號),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簡字第1529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蕭振宏於民國112年12月1
6日18時5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號自用大貨車,在高
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高雄科技大學校區之運動場跑道行駛時
,本應注意車門應關閉良好,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
竟疏未注意於此,貿然將後車斗升降門板開啟並左轉彎,適
告訴人沈春風沿同向右側徒步行走而至,並遭該升降門板碰
撞,致沈春風受有腹部鈍挫傷、右側第五六肋骨骨折等傷害
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
第30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
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,該罪依同法第287條
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經告訴
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
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周素秋
113年度審易字第101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蕭振宏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8553號),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簡字第1529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蕭振宏於民國112年12月1
6日18時5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號自用大貨車,在高
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高雄科技大學校區之運動場跑道行駛時
,本應注意車門應關閉良好,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
竟疏未注意於此,貿然將後車斗升降門板開啟並左轉彎,適
告訴人沈春風沿同向右側徒步行走而至,並遭該升降門板碰
撞,致沈春風受有腹部鈍挫傷、右側第五六肋骨骨折等傷害
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
第30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
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,該罪依同法第287條
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經告訴
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
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周素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