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易字第103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易字第1035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雅汝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偵字第4229號),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(原案號:113
年度交簡字第1140號),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蔡雅汝於民國112年9月13
日8時59分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義大醫院本院一樓大廳
內,本應注意行走時,應注意前方狀況,避免造成碰撞,且
依當時客觀情狀,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
不慎撞及步行經過之告訴人楊吳香身體,致告訴人跌倒,並
受有右肱骨骨折之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
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
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
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是本件既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
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證,依上述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
論逕就被告諭知不受理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昱良
113年度審易字第1035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雅汝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偵字第4229號),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(原案號:113
年度交簡字第1140號),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蔡雅汝於民國112年9月13
日8時59分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義大醫院本院一樓大廳
內,本應注意行走時,應注意前方狀況,避免造成碰撞,且
依當時客觀情狀,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
不慎撞及步行經過之告訴人楊吳香身體,致告訴人跌倒,並
受有右肱骨骨折之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
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
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
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是本件既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
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證,依上述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
論逕就被告諭知不受理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昱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