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易字第126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易字第126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榮豐
選任辯護人 林司涵律師
羅顥程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8
6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榮豐於民國113年4月7日前開某時,開始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住處飼養栗翅鷹1隻,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所稱之飼主,其本應注意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,竟疏未注意及此,致使其所飼養之栗翅鷹自其住處庭院脫逃,並於同年月11日10時40分許,飛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附近人行道,攻擊告訴人郭明彰之臉部,致告訴人跌倒,並因而受有臉部抓傷、右手腕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
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
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宜軒
113年度審易字第126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榮豐
選任辯護人 林司涵律師
羅顥程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8
6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榮豐於民國113年4月7日前開某時,開始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住處飼養栗翅鷹1隻,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所稱之飼主,其本應注意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,竟疏未注意及此,致使其所飼養之栗翅鷹自其住處庭院脫逃,並於同年月11日10時40分許,飛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附近人行道,攻擊告訴人郭明彰之臉部,致告訴人跌倒,並因而受有臉部抓傷、右手腕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
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
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