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易字第132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易字第132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耿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3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耿勳係升鴻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
下稱升鴻水電公司)員工,該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間在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因承作私人之埋設電力管線工程,而在
該處道路挖掘時,被告係現場工地負責人,本應注意道路挖
掘後確實鋪平,不得與相鄰路面產生高地落差,且依當時客
觀環境,並無不能注意情事,竟仍疏未注意,在其施工地點
白色柵欄外與道路交接處有路面下陷導致高低差之情形下,
仍開放供公眾通行而無任何管制及警告設施。適告訴人呂志
勇於112年7月29日6時23分許,騎乘車號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高雄市梓官區和平路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,車輪壓過路面高低不平處而導致車輛
失控摔倒,因而受有下顎挫傷、擦傷、右肘、左前臂、左腕
、左手多處挫傷、擦傷、左腰、雙膝挫傷、擦傷之傷害。因
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上開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
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
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宜軒
113年度審易字第132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耿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3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耿勳係升鴻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
下稱升鴻水電公司)員工,該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間在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因承作私人之埋設電力管線工程,而在
該處道路挖掘時,被告係現場工地負責人,本應注意道路挖
掘後確實鋪平,不得與相鄰路面產生高地落差,且依當時客
觀環境,並無不能注意情事,竟仍疏未注意,在其施工地點
白色柵欄外與道路交接處有路面下陷導致高低差之情形下,
仍開放供公眾通行而無任何管制及警告設施。適告訴人呂志
勇於112年7月29日6時23分許,騎乘車號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高雄市梓官區和平路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,車輪壓過路面高低不平處而導致車輛
失控摔倒,因而受有下顎挫傷、擦傷、右肘、左前臂、左腕
、左手多處挫傷、擦傷、左腰、雙膝挫傷、擦傷之傷害。因
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上開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
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
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