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害113年度審易字第15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易字第1561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順欽

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偵字第17633號),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簡字
第2967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
第30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前開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認其
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,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
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查告訴人已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
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
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  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素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