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審訴字第1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審訴字第18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俊谷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264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郭俊谷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因
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
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