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0號
原 告 陳亭臻
被 告 張文明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3年度審易字第173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張文明被訴詐欺案件,經原告陳亭臻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
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毓珊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0號
原 告 陳亭臻
被 告 張文明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3年度審易字第173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張文明被訴詐欺案件,經原告陳亭臻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
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