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號
原 告 李美葵
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
被 告 黃宸蓉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32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黃宸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
李美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
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
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逸寧
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