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93號
原 告 鄭宇婷

被 告 鄭宇元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92號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查原告鄭宇婷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92號,被告鄭宇元傷
害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賠償損害事件,因其內容
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瑾雯
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