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37號
原 告 曹國興
被 告 陳柏園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3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宜軒